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上市公司的特点
1、上市公司除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外,还须符合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除具备基本的组织结构外,还须设立独立董事。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交所挂牌自由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通;
4、上市公司上市应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是法定的,具体来说,根据现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都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且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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