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6.审核完成后,主办券商提交中国证券协会进行审核。
《公司法》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 (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 (2)溢价增资 (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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