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解禁规定主要有哪些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均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
对创业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一步要求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托管或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对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属于在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6个月内(以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让,而且必须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也就是说,24个月后方可出售全部股份。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有限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转让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所得,根据1993年及其后历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是一件不由分说的事情。那么导致争论的问题其源头何在?就在与个人所得税法配套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这一规定是导致今日争论不休的原始股上市转让纳税问题的总根源。
在原始股的解禁内容当中主要做出了时间的限制规定,在解禁一年之后,原始股才能够进行转让以及销售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秩序。对于原始股出售的数量多少也有所规定,在解禁的一年之后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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