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新的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中方投资者则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转让额,表明有能力购买该股权。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资或合作合同》及《合同修正案》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董事委派书》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
9、 新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股权转让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须中方控股的,外方不得控股。
3、股权转让后外方的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视同内资企业,成立不足十年的生产加工企业,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须依法补税。
4、除非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否则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方的自然人。
1、出口企业要先办理海关注销,来料或进料加工企业,有加工手册没用完的,海关保号三个月,自海关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新的海关手册必须办理完毕,把原手册未用完的部分转在新手册上。时间比较紧,不能拖延。
2、原来的生产型外资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出口业务的,其经营范围必须添加“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3、成立不足十年的生产加工企业,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须依法补税。
4、生产加工企业原来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还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