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的丧失的情形有什么?
(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已经合法转让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这是股东资格丧失的最为常见的情形。这种转让也包括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案件中股东之间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形。
在我国没有对股东除名或者股东失权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并不排除有些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当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出资缴纳义务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剥夺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而安排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缴纳该失权股东应当缴纳的出资并成为公司的股东。
(四)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如没收财产等)
在我国,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情形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成为某些公司的干股股东时,其股东资格将会被剥夺,由有权机关收回其股权并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强制转让该股权,变卖价款收归国有。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如当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裁判仍然未履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强制转让该股东的股权,并以变价所得清偿原股东的债务的制度,此时,原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因为其所持股份被法院强制转让而丧失。
二、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
综上所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等,会被丧失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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