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利用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份)向贷款人借款,只要贷款人许可,不需满足特殊的条件。一般来讲,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借款人与出质人不同的,出质人应当是出质股权的合法所有者,有权将股权出质。
各地主管部门会制定当地关于债务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会对申请条件有更具体的规定,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出质股权业经当地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等。
根据各地颁布的金融机构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规范性文件,股权质押贷款一般应当遵守以下流程: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出质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证明;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约定时间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股权发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备注: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于股权质押来进行借款的话,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借款的金额以及如何进行还款,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日期来进行偿还的话,将如何处置双方之间所进行质押的股权,确定好之后双方在根据所需要最终签订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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