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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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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其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泛,由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大家能够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案例1:XX股份公司案例

2014年1月某公司发布的《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XX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这种情况依据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的规定。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未来新的投资者发售的既有增加的权益,也有原有股东的权益的转让,那么原有的老股东把权益转让给未来的新股东的行为,就属于拟上市主体股权权属的变更,进而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该公司的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适用67号公告的规定,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XX科技公司案例

2014年,湖南某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某制药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该制药100%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值约为6亿元,交易价格为34.4亿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在企业并购中很常见,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由于股权权属已经发生变更,因此,应该按转让行为来处理。

本案例中该制药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股权投资到某科技公司,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个人股权转让的范围,交易价格与股权成本及费用之间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向个人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案例非常多,其中涉及个人股权交易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1年以《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对江苏富豪张某与某公司的重组案例做出过批复,批复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财产转让行为缴纳。67号公告没有出台之前税务机关对个人以股权投资行为征收个税基本上援引的都是89号文的批复,67号公告把这个问题重新做了明确,处理的原则是一样的,都作为转让行为征收个税。

个人以股权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确定的,并且是按照财产转让行为一次性征税。这种征税方式虽然符合税收的基本原理,但是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例如纳税资金来源、“对赌协议”多缴税等问题。

如何理解可扣除的合理费用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案例3:XX股份公司案例

《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各股东将按其发售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相应发行承销费用。《XX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承销费用大约有3400多万元。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老股东扣除?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7号公告中的“合理费用”应该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应该列举常见的可以扣除的税费,否则在基层执行时就会出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意见分歧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基层税务机关以政策不明确为由,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只让扣除原值,不让扣除相关费用。现在争议较多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以及咨询费等费用。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区税务机关的文件写得比较细致,给予了明确。例如,江西省地税局发布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在本案例中,公司老股东向未来的新股东发售股份时承担的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发行承销费用,就涉及是否允许扣除的问题。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发行承销费用通常不小,本案例有3400多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这部分由老股东承担的发行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允许扣除。

上述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综上所述,在发行新股时股东将其持有股份一并发行,其持有股份是需要缴税的。个人股东用自己持有的股权向其他企业投资,获取其他企业股权是需要缴税的。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发行承销费用在计算老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允许扣除。其他相关内容,请咨询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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