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25%股权转让限制,即股东把自己的权益进行有偿转让,每年不超过25%。转让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并非只是交出股款 接受股款的一方还要办理变更手续。公司股权变更手续要求比较复杂,应该去工商部门和银行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可能还要进行验资注意办理次手续必须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相关解读
《公司法》里对董监高转让股份进行限制,无非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1、董监高作为公司的特殊人员,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
2、董监高作为公司的核心人员,掌握着公司的大量核心信息,对董监高转让股份做出限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逻辑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而且上述限制与旧公司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突破。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时候却不尽合乎情理。譬如,如果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愿意,也均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各自所持股份给某投资人,且这些股东均担当了公司董监高的职务,难道这些股东的转让还要受25%的限制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转让行为是在所有股东同意下做出的,则本条可做一定的突破,不应做过多的限制。
事实上,目前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监管较为宽松,许多股份转让行为,甚至包括产权交易所内的挂牌行为都不符合本条之规定,而买卖双方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条的执行也各自有着各自的解释。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X、XX以及XX省市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限制所做出的转让是不予受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有些省份譬如XX省则明确表示本条仅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则实施备案制,而并非核准制。
综上所述,对公司法的突破关键在于:
1、了解立法本意。如转让行为已经股东大会同意,或经非关联方股东通过,且符合章程的相关规定,则转让便具备了充分的意思表示基础;
2、与当地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做事前沟通。这也是需要提醒律师和财务顾问注意的。
由于可以转让股份的人员属于公司高层人员,如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所掌握的权力更多,相应的限制也会更多。部分案例显示有些公司突破了此股权转让限制,但突破限制是需要条件的。关于公司法规股股权转让有相关疑问的可以直接在律图咨询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