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权利决定公款使用的人,向单位借款,单位批准下借款,应当不构成挪用公款。
反之有权利决定公款使用的,以借款的名义挪用了公款,数额较大的并且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经营、或者用于非法行为,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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