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抽逃,会计出纳一般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但会计或者出纳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要付相应的责任,也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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