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存在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以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 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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