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设置公司设立登记制度,旨在巩固公司信誉并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在中国,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应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遵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设立申请人材料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作为申请人。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⑸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⑹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公司住所证明;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⑵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⑹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⑺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对于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2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文件-方面其实是一样的要求,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的称谓不同而已:在前者称为股东,在后者则称为发起人。当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公司在设立之初,先要预先制定好公司名称,其中名称的制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之后就是登记程序等等。不管公司设立进行到了哪一步,都要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标准,只有经过审查符合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才会予以批准,确立公司成立,此时也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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