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关于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区分开办人设立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规定其在出资不足及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性质不同,后者存在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而前者无论抽逃多少,都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抽逃出资行为是对法人有限责任原则的违反,抽逃后的公司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公司并不真正具有法人人格。上述规定会产生不良的司法导向,即出资人可以采取足额出资后抽逃出资或不足额出资但使企业具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方式,达到其只承担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目的。
二、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表现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需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有限清偿,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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