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生效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要点
《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决议效力,《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解释》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生效时间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通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四中,在决议效力方面明确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在股东知情权方面授予了股东可以查阅章程、决议以及会计账簿等档案资料的权力,在利润分配方面规定了当大股东不分配利润侵害其他股东权益时,被侵害股东可以请求司法介入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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