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作为国家发展的推动产业,是国家能够发展的有效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工业产品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国在工业这方面有着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对工业产品的生产。工业产品的生产是一个国家生产水平的体现。所以我国就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供大家理解。
第一条
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我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根据我国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对我国工业产品的要求所制定的。国家制定的这个条例主要目标就是规范我国工业发展秩序,希望我国的工业发展能够稳定长久。所以这就需要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业从事人员的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工业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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