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知,在公司成立时,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财产出资,那么公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有规定吗?如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多少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关于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现行《公司法》中已经没有对以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占比作明确规定,某种意义上来说,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可以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出资方式作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