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如何为自己正名?
王先生反映:2011年1月他与另外3个朋友一起出资设立一家娱乐公司,当时出于多方面考虑他不想让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在工商局档案里,于是找了李先生商量,让李先生做为他的名义股东向工商局登记,还跟李先生还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并且约定了报酬。但随着公司业绩的发展壮大,李先生拒绝承认王先生真实股东身份,拒绝向其支付公司经营收益。王先生问,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真实股东身份及权益?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真实股东身份。首先,只要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王先生可以据此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次,如果李先生仍然不履行协议义务,在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前提下,王先生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等方式,以恢复自己真实股东的身份。
王女士反映:2011年她与另外两名朋友共同设立一家美容院,她占15%的股份。美容院成立至今一直亏损,她名下股权一直难以转让出去,但又不想将投入的资金化为乌有。多次跟其他股东说明,要求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剩余财产,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王女士问,她能否以公司亏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王女士如果以公司亏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不会受理。
◆商标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赵先生反映:他与几个朋友计划一起设立公司,其中一个朋友以其所有的商标出资。赵先生问:他那个朋友以商标作为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根据上述规定,赵先生朋友以商标作为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提醒的是,出资人以商标作为出资的,需要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将商标所有权变更至公司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