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案例分析
A公司设立于2003年6月,2012年3月21日曾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的决议,第二天股东会又否决了该决议。此后,股东孙先生认为,A公司应当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A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而A公司认为:公司已向各位股东告知了具体的财务状况,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不包括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且公司于当年3月22日召开的股东会否决3月21日的决议,遂拒绝了孙先生的请求。
律师答:股东有权查阅账目无权要求审计账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应如何行使。孙先生要求履行2012年3月21日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应当由公司内部协商确定,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因此,孙先生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但要求进行审计是不包括在内的,所以,其无权要求公司审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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