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法通则》对专利权侵权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在118条规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看,《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仅限于“赔偿损失”。
第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三,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对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进行严格的法律排序,权利人无权自行选择。先后顺序为:首先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其次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再次是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最后是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只有前者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后者,依次类推。第二、根据现行《专利法》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目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同样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