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在进行作品创作的时候,可能因公司的某些要求而进行创作和研究。此时,在职位上进行创作的时候,其署名权的归属又该如何呢。下面就和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1.署名权是著作权人人身权的一种权利,在各国法律中均有涉及。一般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10条中的第2项的相关规定,署名权是标明作者身份,同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但是在法学界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又被称为姓名表示权。作者在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之上或者是复制的文件上标明姓名的一种权利。两者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
但是这种作者不仅仅包含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作者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创作作品的个体,或者是自然人;
(2)可以被视为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等;
(3)由于委托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然后取得了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1.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相应的合同,居于某种职位。因此,职务作品就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
2.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于作者所有,但是作品可以供法人或者其他的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范围之内优先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之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不可以将作品交由第三方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使用。
3.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作者享有一定的署名权,著作权所涉及的其他权利则交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单位所有,但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奖励:
(1)作者是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所提供的物质技术的条件进行创作。在创作完成之后,由法人或者是非法人承担相关的责任,比方说工程设计图,软件等。
(2)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根据合同约定著作权是由法人或者是其他的非法人单位所有的职务作品。这种职务作品等同于法人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11条中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1.凡是由单位进行主持,当事人是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作品,此时单位是作者,可以行使完整著作权,这种也被称为单位作品。
2.除此以外的一般职务作品,其用人单位在业务的范畴以内可以自由的使用,作品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以后,不可以交付给第三方进行以相同的方式进行使用。
3.如果是特殊职务作品的,用人单位拥有著作权,但是在取得著作权的时候,需要支付给当事人一部分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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