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而文字合作作品要求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是成果是可区分的,而文字合作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区分的。
3、汇编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而文字合作作品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综上所述,除了作者独立完成的作品外,还有汇编作品和合作文字作品,这两者存在差异。从发表人、作者之间联系等方面不同。汇编作品中,各个作者不必有共同创作意向,应该有一定独立性。合作作品必须是各作者一起完成的,拥有共同著作权。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