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吗?
按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思想内容是不能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早已形成定论,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但本文作者认为,至少在一定前提下,思想内容也应该适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一家之言,本刊刊发此文,旨在倡导学术交流之风。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与“出版特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与“著作财产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与“著作人身权”相联系的保护阶段和如今的著作权国际化保护阶段。随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对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学术界已经基本上形成定论,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但笔者认为,思想内容也应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内容,至少在一定情况下应该被纳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思想内容应该同为其保护对象。
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备两个要素:
第一,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二,属于作品范畴的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而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八类作品,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弹性条款,以适应著作权法的不断发展,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均归入其保护之中。
要谈到思想内容可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作品的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关系。作品的思想内容是指作者借助作品所反映的观点、概念、原理、方法、步骤或客观事物、事件以及其他题材和主题等;而作品的表现形式是指作者通过作品表达某种思想、某项内容时,所采取的各种表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的总和,它具有客观性。我们知道,作品是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统一,作品的思想内容是纯主观的东西,它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否则就更不可能涉及到保护的层面上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表现形式只是对作者作品的思想内容的反映,缺乏思想内容的表现形式没有存在的基础,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作品因而也空洞、毫无价值,即表现形式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般是一些文学作品,音乐舞蹈创作作品等等。需要一个作品呈现出来,这些作品都是著作权人通过自己的智慧,创作出来的,为了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所以对这些作品依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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