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限定了其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但是并未明确说明作品名称是否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仅能从法理入手,探寻这一问题。侵犯作品的名称权,笔者认为可以区分出两种情形,其一是他人转载某一作品时,保留了该作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但是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作品名称进行篡改(倘若包括作品名称在内的整个作品都被篡改,无疑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其二是他人盗用了某一作品的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
对于第一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说明是否单独对名称权施以保护,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作品。但是我们做文义解释,不难发现,一个完整的作品无疑应该包含该作品的名称,因而对于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应该及于该作品的名称,当作品名称遭到篡改、歪曲的时候,即意味着作品某一部分的完整性受到破坏。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的名称一般是属于开放性的,对于作品的名称,其它人员是可以进行引用处理的,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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