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互联网上面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不断增对,这显然是不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实践中,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认定。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要适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只不过网络作品具有其特有的虚拟载体,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在适用这四个构成要件时,其具体内容须分别解析。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强调只有那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成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诸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失效和诉讼时效过期等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可构成侵权抗辩理由的行为,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当然也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首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具有违反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再次,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还指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指侵害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引起了对网络著作权损害的结果。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违法行为一定发生在损害结果之前,就是说时间上原因与结果具有顺序性,原因一定发生在结果之前。第二,对其客观实在性进行认定。对引起网络著作权损害事实的违法行为一定是客观的,不是那一个人凭空臆想出来的。只凭人的主观想象是对事物造不成什么损害后果。第三,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进行认定。逻辑学上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无a必无b,有a可能有b也可能没有b,则a是b的必要条件。
(四)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一)将网上作品下载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
(二)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传到网上;
(三)链接行为;
(四)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五)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仅仅着眼于传统的方式,还要根据一些比较新型的侵权方式,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律图小编建议,网络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立即向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咨询法律意见,由律师指导维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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