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共有房屋因翻建、扩建引起的权属问题,分家析产问题。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二、司法解释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可见,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宅基地的建设情况决定了其原始取得的初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后期继承的宅基地,或者由于拆迁后分配得到的房产是不可以认定为原始取得的,相关情况也需要由宅基地的家庭成员根据协商的意见来对产权进行分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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