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 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二)地理标志申请流程
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附送汇宝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