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认定职务作品,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二、职务发明的特征
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
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我们国家很多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之余的话,是可以从事自己所感兴趣的一些发明创造的,但是如果这种发明创造是利用公司内部的一个环境和条件所得到的话,那么可能就会被认定成为职务类型的作品,自己只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权利。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意志方面,作者还有工作任务方面的要件,职务的发明的特征包括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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