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排除上述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结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因素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其着眼点是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所谓“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不能因为一项发明创造的组织者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就得出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的结论。 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既是确定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文件上注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依据,也是判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之一。
第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若按所有制划分,应当包括国有(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所有制单位。
在单位完成的专利发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也应该签署相应的专利协议保护专利权益。出现专利纠纷时,也可以向单位进行协商申请,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专利归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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