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可以请求更正,但仅限于评价报告存在下列一项错误的,即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或者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评价报告的二个月内请求更正。请求人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也可自行更正存在的错误。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一)在海关备案中的作用。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有利于海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侵权物品而进行主动扣押。当专利权人在备案时提供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后,海关基于对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的信任对其扣押行为更有信心。
(二)在广交会或其他展会上的作用。在专利权人主动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广交会及其他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能积极受理投诉,并能以此驳回涉嫌侵权人的相关抗辩。
(三)在专利权许可、质押、转让与入股中的作用。在专利权的上述使用情况下,专利权的被许可人、质押权人、受让人以及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更容易与专利权人达成交易,减少交易时间。
(四)在专利行政投诉中的作用。专利行政部门会要求投诉者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发现侵权,专利权人再去请求国家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考虑到出具评价报告的二个多月时间,将会对及时侵止侵权带来不必要的等待。
(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用。同样,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即使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无效宣告,法院一般也不中止审理,同时,对原告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更乐意接受。相反,如果在专利权人发现涉嫌侵权人之后,再去办理评价报告,这就将化去二个多月的时间进行等待。如果立案时仍未能提供的,一旦对方在答辩期内提起宣告无效,法院一般应当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由于担心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往往怠于行使。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为了让不知情的人对该项专利更加了解的一种途径,故该评价报告必不可少,一方面是为了让使用者对它的用途更加明确,也是为了激发可能需要者的购买潜力,另一方面这是让产品面世最好的方法,既然是耗时耗力研发出来的东西肯定不愿意让它默默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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