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对一项专利同时进行开发的时候,对于专利权的申请上,可以由双方来协议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最后还要写专利的共同开发合同。由于专利的共同开发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专利的共同开发合同在写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我们来看看。
法律特征
专利权共有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
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产生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
主要形式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共有区别
专利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共有专利权有着与有形的共有财产不同的特点:
1.专利技术的实施
作为专利权的共有人,相互之间可以约定利益分配的办法。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权的权利,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方所有。
2.专利技术的许可实施
许可他人实施该共有专利技术,即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也应由共有专利权各方等额分享。也就是说,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在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如果不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实施许可合同为无效。
3.所持专利权份额的转让
共有人之一要转让自己所持专利权份额,必须要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如不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能将自己所持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民法通则》第78条也规定: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所持专利权份额的放弃
一般说来,如果专利权人共有人之一放弃自己所持的专利权份额,则其他共有人所持的专利权份额自行扩大。也就是说共有人之一放弃的份额应归为其他共有人所有,公众仍不得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共有人,就整个专利权的放弃,则必须是共有人全体放弃才能有效。
5.排除侵害
在共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共有人之一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但是,法院应当正式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有的共有人不愿参加诉讼,应作为放弃诉讼权利处理,但是不视为放弃应当得到的侵权损害赔偿。
因此,专利的共同开发合同是经过两人协商,根据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在签合同前,就要注意到,该专利权为两人所共有,任意一方转卖或者转让,都是无效的。因此,签专利的共同开发合同前就应该约定好,专利权的使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延伸阅读: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