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把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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