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
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
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
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2、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
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
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4、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5、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
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6、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7、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8、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
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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