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专利权人有放弃专利权的权利。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直接处分。放弃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即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也可以推定,即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
二、放弃的专利权可以恢复吗?
1、自动放弃专利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两年内可以请求恢复。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此种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获得专利权后,是可以放弃专利的,对于主动放弃专利的情形,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也可以向授予专利权的相关部门,提出希望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当然,此请求并不一定会被批准,若是被批准,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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