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改善和提高大家的生活质量,平时服务于大家的一些发明,这些发明的首创者,一般都是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保护的。在专利局没有为当事人颁发专利证书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够称之为专利的。因此在申请专利期间,申请人有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针对专利机构提起行政复议。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总体来说主要是针对专利申请人如果对当地的专利局作出的某一些决定存在争议的情形之下,比如专利局不予受理,或者对于申请专利的某些确认日期当事人都认为不合理,侵犯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专利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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