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
正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实质审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所以,有部分在押犯人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取减刑的可能,从时间上来说,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只需要6-9个月,费用一般也仅仅为2000到3000块钱,一些在押犯人完全可以“委托”外面的专利代理公司,替其“创造”批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外面的专利代理公司也非常“愿意”批量“制造”一批实用新型专利,以所谓“合理合法”来获取减刑的可能,而审核的监狱和法官完全可能被蒙蔽。
《刑法》第七十八条及《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均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属于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四条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监狱里如何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时间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
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效果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人在服刑期间如果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就是属于重大的立功,因为发明专利的周期较长,通常都是几年的时间,而且发明的东西经济,适用,对于国家来说是有利的,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减刑,这对于一位犯罪的人员来说是值得高兴的。
延伸阅读:
我国对立功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立功要满足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