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
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九种情形。而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也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提出,此时个人和单位都能够申请宣告专利无效,但是作为专利劝人是不可以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申请宣告无效,也需要作出合理的说明,同时要求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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