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场作为管理方并非产品直接销售方,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所持发票或收据虽是以商场名义出具,但实际上商场只是根据与税务机关签署的代征税款协议书为商场内的承租商铺提供代为缴税服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场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行为人。 但商场作为市场的管理方应当对其管理的市场内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担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管理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商场明知有商铺销售侵权商品却不加以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继续实施,实际上是对侵权商铺的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57条针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均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目前商标侵权商品通过销售公司流通进入到商场进行销售的,那么销售公司和商场各自承担自身的商标侵权责任。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虽然商场不是作为直接的侵权人,但是商场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他间接的默许了该商铺的侵权行为。双方在进行签署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确定对方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是有侵权行为可以拒绝与其进行签署合同。即使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侵权行为,那么可以在签署完合同之后,作为商场管理方有义务进行提醒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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