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获准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二、办理续展手续需要材料:
1 、企业出示营业执照 ( 副本 ) 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 ( 续展企业 ) ;
2 、经审核具备申请商品条码注册或商品条码续展资格后,领取注册申请书或续展登记表;
3 、详细填写注册申请书或续展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
4 、按指定帐号将相关费用汇款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三、方法步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原件;
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 交纳系统成员维护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注册
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登记证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且有效期也只有二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那么将会取消当事人的资格,因此,对于此登记证就一定要清楚时间,必须要在期满之前进行办理,这样才能合法的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