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人对商标无效提出异议怎么处理?
有人对商标无效提出异议需要由商标委员会对此作出判断,如果确实是属于商标无效的情况,那么就应当作出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根据通知书中提出的理由,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叙述;或者是从商品本身来说明两者的区别,尤其要体现出对消费者购买是否有影响。
2、如果商标是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在先权利等前提,都会是有力的理由与论据。
《商标法》第44条第三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商标被无效宣告通常是有以下几种情况:
2、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
3、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
一个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驰名的商标,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有人认为他人的商标侵犯到自身的权益,比如说存在商标侵权的这种情况,那么是可以向商标委员会申请商标无效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