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书当中肯定都有约定商标具体授权的期限的,并且受到合同的约束,受让人也没有单独的资格随便解除对于商标的授权使用的这种做法。可是被受让方可能在使用商标的过程当做出了一些有损品牌价值的产品,那么就有可能会存在商标使用权合同受让人解除的这种做法。
一、商标使用权合同受让人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这个主要是看双方的许可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受让人继续有效,受让人不得以此要求被许可人停止使用。当然,经双方协商后是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的。如果之前的使用许可合同有向商标局申请备案的,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提前终止该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许可的形式有三种:
1、独占使用可以。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即除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所需文件
商标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委托书、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审查阶段: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例外。也就是说,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权合同受让人解除这个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才能分析出对错的,假如商标使用授权的这件事情全部都是按照合同履行的,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受让人单方解除是涉嫌违约的。如果像小编所讲到的,对方使用商标却做出了严重有损商标信誉价值的某些做法,受让人解除商标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关于解除商标的这些特定条件当初合同中也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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