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更改别人的商标算侵权吗
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鉴定是否构成侵权:
1、使得商标权人受到损害或者即将受到损害,导致该商标产品的销量下降、利益减少等行为。
2、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就擅自使用该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甚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管辖问题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体问题通常与管辖问题联系非常密切,因为案件管辖,在形式上表现的是不同法院对地域或者级别的不同分工,而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行为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
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确定,问题是侵权结果地如何理解和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可以说自从中国商标案件审判实践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时,该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到达地,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的到达地,是该制造者、销售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
上述的表述可以认为是目前关于侵权结果地的最为清晰的表述。但是这种表述仍然有主观割裂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之嫌。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时间和空间相分离,就有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发生在异地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发生在环境污染损害和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在这些场合下区别侵权行为地与损害结果地,对于合理确定案件管辖、便于案件证据的收集、质证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在时间上是一次性完成的,在空间上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是一致的,因此生搬硬套一定要区别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可以说在理论上比较困难,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我们认为,商标侵权诉讼中,不应当树立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异地的概念,而应当树立共同侵权与共同诉讼的概念,根据共同侵权确定被告,根据共同诉讼确定管辖,根据两者的关系,确定被告的列明原则。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应由案件的发生地或商标侵权人的所在地进行处罚,保护我国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这类案件时,应立即要求这类人员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赔偿这类商标合法人的损失。还应追究相关商标使用部门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