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已经注册并取得授权的商标(即标注了圈R),如果添加的字无法形成明显的区别,且为相同的名称情况下,判定侵权;
2、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第一种行为我们称之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法》概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而论。
二、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使用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并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由于注册商标被不法分子进行误用,或者稍作修改进行套用,而导致相关品牌受损,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相关情况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解决,并要求对方进行商标无效宣告,在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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