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恶意注册商标怎样认定
申请人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商标抢注行为通过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在商标抢注行为中,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在商标抢注行为中,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不正当手段的内容如下: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商标抢注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二、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几个因素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商标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
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商标抢注。
法院在审理商标抢注的案件中,对于注册公司是否是否恶意抢注的认定,在于该公司注册该商标后,与被抢注的公司的相关产品有着类似之处,而且最明显的一点是在成功注册商标后,有没有将这一商标以高价转让或者授权别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是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啊,因此想要合法的使用商标,那么需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来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恶意抢注商标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最重要的是在于注册商标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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