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和假冒注册的共同点是什么
假冒商标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假冒商标行为在主观上必定故意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商品,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假冒商标行为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特征
商标侵权行为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通常认为,商标权具有三个特征,即权利对象的无形性、权利保护的地域性、权利保护的期限性,这也是商标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基于这三个特性,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害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商标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它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形性。商标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无形的信息,可以被复制和仿造,可以被若干多个主体同时使用,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使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遭受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征是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
(二)侵权行为的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世界各国依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予以保护,不承认外国设立的商标权在其领域内的效力。由于商标权存有地域性,因此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只能是在该商标权受保护的地域内的行为。比如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到外国是得不到保护的。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一一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三)侵权客体的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期限内受法律保护,注册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仅限于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有效期满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不限。
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和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如果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的话,那么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而商标侵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商标侵权在主观上可能是属于无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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