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是一次性的,适用两年时效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如果侵权行为是连续进行的,并且商标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就会出现一个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被侵害后,应在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商标权人明明知道有人侵权却又置时效于不顾,不及时采取措施,自然应当承担不受保护的结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于连续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首先要有违法的行为存在,其次要有损害的事实发生,第三违法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这样个侵权行为,需要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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