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示,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用的标志,具有明显特征。商标是需要注册的,但是发生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向商标机构提出异议;第二种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宣告其无效;第三种是如果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向商标机构申请商标撤销。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建议及时申请注册商标。
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被抢注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机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存在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都属于恶意抢注商标,这些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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