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负责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1、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是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和其本国经济利益而确定的。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地域的范围仅限制在我国境内。
2、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晓度。相关公众是指与有关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密切联系的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及消费者。
4、是一项使用商标,具有较长时期的使用性。在我国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了一个驰名商标的产生至少需要3到5年的时间。
2、保护力度不同,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时间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考虑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具体有商标评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正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非常高,所以驰名商标的产生最少需要3~5年不等的时间,这里要注意,驰名商标不仅是指注册过的商标,也包括没有注册的,但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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