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签订什么合同都需要认真核对每一条内容,这样才能不被欺骗,但是如果是签订合同后的商标侵权案件,这种就不是我们单独核对合同那么简单了。那么,商标许可合同受让人如何进行维权?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下面相关内容。
第一、主张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具体地说,出卖人的保证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即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制度中的权利瑕疵担保是否适用于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转让呢?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仅仅是在表现形式上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物”,其核心内容依然是一种财产权,本质上讲,权利的转让与物的转让是相同的。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关于知识产权转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主张合同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由于转让人未告知受让人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受让人陷入错误认识,即受让人如果知道这一事实则不会与其订立合同,那么受让人可以主张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从而主张该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第三、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原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第三人,意味着受让人自己无法使用,这样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
我们看到,合同法中主张可以撤销的原则,也主张解除合同,相关的转让和承让问题都涉及到权利的转让,即财产权问题。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具体也可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