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撤销后前三年是否视为商标无效?
商标撤销后,该商标是无效的。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因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争议而由他人提起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商标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关商标撤销的具体程序和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事项的办理上,可以基于实际的商标权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符合上述撤销的事由的,可以由商标管理部门来发布商标撤销的行政请求,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