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商标权双轨保护制度,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行政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请求行政保护。
因此,作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依法有职权依照《商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
2. 民事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及《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收缴侵权物品、罚款等民事制裁。但是,已经被工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就不再处以民事制裁了。
3. 刑事责任
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最严重和危害最大的一种。
根据《商标法》第59条和《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